《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宣传栏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专栏
本次活动主题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国泰”方能“民安”,从今天起,我们将推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专栏,普及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广大工会干部、职工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背景资料:近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简称为境外NGO)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与我国开展合作,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2.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我国开展哪些活动?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单位分别是?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准入方式?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5.哪些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做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